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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设计应运用互联网思维对市场主体实施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在内的信用监管,在前互联网时代是难以想象的。伴随互联网快速发展及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渗透,这个目标用最低的成本得以实现。可以说,以信息的公开公示、互联互通为基础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天生就带有互联网基因,但该制度在各个环节仍留有较浓的传统痕迹,在“互联网+”时代存在较大的改造提升空间。 国务院在《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特别是在移出申请环节,市场主体既然提出申请,即已体会到信用约束的威力,迫切希望恢复信用,理应在制度设计上予以关怀和鼓励,为其提供申请便利和优质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商事制度改革后,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成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在约束市场主体的同时,也给基层干部带来“烦恼”:市场主体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受理人员常纠结于是否有责任审查补报年度的年报内容;企业存在住所(经营场所)“失联”情形申请移出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查实”后移出,但“怎么查”“何为查实”等规定付之阙如;移出需书面申请、“面对面”申请,导致便民性不足等。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设计上忽视了互联网思维。 运用互联网思维改革制度设计,解决这些问题,既能实现信用约束的目标,又能去繁就简,减负增效,把更多的行政资源释放出来。 在企业感受强烈的移出申请环节下功夫。在申请人端,要依托“互联网+”技术,优化服务流程,创新管理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建议改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界面设计,尽快开通网上申请渠道,实现一键知晓规则、一键下载文书、一键直通申请,通过电子签名等技术,尽快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市场监管部门端,建议在审查规则上做减法,全面实行形式审查。如果还是要求书面申请,“查实”后再移出,一是审查时长限制了办事时长,履职风险顾虑降低了办事体验,制约了网上全流程办理;二是因受理人员精力、能力和客观条件所限,走过场式的审查易降低制度威信;三是在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审查中发现,存在填报虚假、遗漏、隐瞒真实情况的数量很少,应杜绝出于对不确定违法行为担心而“一人生病,全家吃药”;四是与国务院提出的“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吻合。建议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审查环节采用形式审查原则,即企业提交移出申请、受理人员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即可通过。对提交移出申请市场主体有关事项的检查,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或加大随机抽取比例的方式进行监管。 探索用“互联网+”理念重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真正实现规则网上公开,流程网上办理,档案在线保存等。一是在网上公开规则,特别是对移出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时限、审查规则都应公开。二是借助互联网实现对移出申请办理时长的科学裁量。出于对信用约束制度维护的考虑,基层往往在审查时长上“用足用好”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意图让市场主体深切感受信用约束之威力。设想很好,但往往出现靠人把关,刚性不够,标准不透明,缺乏说服力等问题。以补报年报移出申请为例,如能实现网上答题、分享、宣传、展示等类似积分制管理,积分靠前则移出加快,怠于学习改正则时限拉长,则既能起到信用约束的作用,又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三是探索“机器换人”,由计算机系统预先对移出申请进行筛选甄别,受理人员最终确认,甚至可由计算机系统直接甄别处理,受理人员事后抽查,把更多人员力量投入到高水平监管中去。四是尽快取消书式档案保存要求,实现在线存档。 积极拥抱区块链技术。作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拥有可溯源、去中心化、通过算法加密不可篡改的特性。在区块链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参与记录,改变了目前互联网的信任架构。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与现在的监管体系及监管理念差异显著,但如能运用好区块链不可篡改、共享账本、分布式等特性,会让监管更加便捷高效。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作为信用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列入、移出等系统设计都是和当前的监管机制、互联网信任架构吻合的,但也存在部门分割、资源浪费、群众认可度有限等弊端。从长期考虑,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信用的记录、公示,依托区块链中每一个参与者而不是单一部门去记录管理,则可信度更高。一是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学习、了解,运用好区块链技术。二是敢于在部门管理上做减法,在区块链技术更加成熟的基础上,修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把市场监管部门从“管理者”逐渐变身为“记录者”“参与者”,如改“列入”“移出”为更加直观简单的“标记”,舍去不必要的审查。三是积极推进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政务云、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实施,鼓励所有市场参与者通过电子签名实名认证,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予以分布式记录,政府部门不再作主动评价。信用是否异常,交由社会中介组织作出结论,供市场参与者参考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