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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企业统计数据真实性,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2.存在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3.存在编制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等情节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另外,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并明确提出了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42条联合惩戒措施。


文章分类: 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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