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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河北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河北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河北各市(含定州、辛集)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企业参评范围。企业因自然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由属地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并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 ●设立绿、黄、红、黑四级环境信用等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12月22日,河北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原庆丹在《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河北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方法采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 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 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即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境信用红标企业和环境信用黑标企业。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有以下鼓励性措施: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督促其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改进环境行为。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建立记分核销机制,促进企业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 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保留标识颜色;对一次性记12分(含累计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下年度予以核销。 河北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杨青指出,该办法采用周年制记分的负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和程序比较简单,与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有机结合,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办法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和显示评价结果,减少人工操作环节,增强时效性。 办法建立记分核销机制,促进企业整改。对企业一般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及时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下年度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企业当年度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其记分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以企业环境信用倒逼企业环境自觉,激发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的内生动力 原庆丹认为,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意义重大。 加强和改进环境监管手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从制度设计上使企业为其环境违法行为付出巨大代价,使其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保持敬畏感,从而激发出保护环境的内生动力。 促使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整改销分制度的设立,促使企业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因累计记分而被列入“黑名单”企业。 有效防范信贷环境责任风险。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制度联动效应,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提高了防范信贷环境责任风险等级。 提高环境监管效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税收、招投标、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审批、财政资金补助拨付等领域,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企业环境信用倒逼企业环境自觉,从而激发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的内生动力,提高环境监管的效益。
文章分类:
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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